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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簡單介紹<<蒙特利爾協定>>對旅客的保障。如果你在抵達目的地時發現行李延誤,行李損毀以至遺失,你都可以援引<<蒙特利爾協定>>向航空公司索償。舉證責任落在航空公司上。
旅客還要面對一個相當實際的問題。如果與航空就賠償未能達成協議,怎麼辦?哪個政府部門或者法定機構會提供調解?
我最近就此向香港民航處,運輸及房屋局及消費者委員會查詢。
消委會表示他們會調解旅客和航空公司的糾紛。不過,調解屬自願性質。如果調解不成功,旅客就需要訴諸法庭。當然,,小額錢債法庭應較適合一般旅客。
參照消委會網頁,有關蒙特利爾協定的保障的資料似乎相當有限。由於蒙特利爾協定的條文有別於EC261/2004,並不十分具體。另外,雖然<<蒙特利爾協定>>是國際條約,但各司法管轄區會自行解釋條文。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判決或有出入。因此,期待消委會可以發表有關的消費者教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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