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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1 January 2017

Montreal Convention- dispute resolution in HK 行李/航班延誤糾紛

21 1/2 Inch Scale of Justice Bey-Berk:

https://uk.pinterest.com/pin/344947652692519026/

之前曾經簡單介紹<<蒙特利爾協定>>對旅客的保障。如果你在抵達目的地時發現行李延誤,行李損毀以至遺失,你都可以援引<<蒙特利爾協定>>向航空公司索償。舉證責任落在航空公司上。

旅客還要面對一個相當實際的問題。如果與航空就賠償未能達成協議,怎麼辦?哪個政府部門或者法定機構會提供調解?

我最近就此向香港民航處,運輸及房屋局及消費者委員會查詢。

消委會表示他們會調解旅客和航空公司的糾紛。不過,調解屬自願性質。如果調解不成功,旅客就需要訴諸法庭。當然,,小額錢債法庭應較適合一般旅客。

參照消委會網頁,有關蒙特利爾協定的保障的資料似乎相當有限。由於蒙特利爾協定的條文有別於EC261/2004,並不十分具體。另外,雖然<<蒙特利爾協定>>是國際條約,但各司法管轄區會自行解釋條文。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判決或有出入。因此,期待消委會可以發表有關的消費者教育資訊。

圖: https://uk.pinterest.com/pin/344947652692519026/

Tuesday, 12 July 2016

機場轉機及寄艙/託運行李賠償實例 (更新版)

上回提到EC261確保旅客在錯過原定接駁航班時,可以乘搭替代航班前往目的地。

以下內容適用受"蒙特利爾條約"規範的航班

在不少討論中,很多網友都關注行李在轉機時會否趕不上接駁航班,延誤送達目的地。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760910
每個機場處理行李的名聲各異,或許只有參照大量統計數據,方可了解行李延誤及遺失的機會率。

更加"實際"的是,當你身處機場行李輸送帶,行李不見蹤影,應該怎麼辦?

每當行李延誤,遺失及損毀,不少人都想起向保險公司索償。不過,這是行程結束後的事。

事實上, 在現行的國際法-"蒙特利爾公約"框架下,航空公司需要就寄艙/託運行李延誤,損毀及遺失負上責任。

乘客無須舉證
首先,在舉證上,"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乘客無須證明航空公司在處理行李上犯錯(at fault)。這個舉證責任有別於一般侵權法(tort)中要求索償者負舉證責任。遺憾的是,有不少機場地勤都竟然對此概念懵然不知,包括:香城機場。我都曾經在香城機場發現行李損毀後要求職員處理。有職員嘗試以不屬航空公司責任推搪。

日用品開支由航空公司承擔 (行李延誤)
若然行李延誤,相信乘客都需要購置必須的日用品: 衣服,洗頭水等(就是一般的日用品,合理數量)。只要保留單據,航空公司都會實報實銷(我相信航空公司不會為你的手袋或者armani 西裝埋單)。




 申報行李延誤的程序
申報行李延誤的程序就是在行李輸送帶附近的地勤職員表示行李延誤,索取檔案編號,然後靜候佳音。

行李延誤實例1 (2015)
英航從香港-倫敦希斯路(LHR) -漢堡(HAM)

駐漢堡的英航地勤表示行李仍在倫敦;英航會賠償購置日用品的開銷。

結果,行李在48小時後宅送到我的最終目的地-Magdeburg。在收到行李後,我立即將日用品單據透過英航網上表格遞交。英航都是"照單全收",大約在2星期內將款項(約數十歐羅)透過SEPA存入歐洲的銀行戶口。


 行李延誤實例2 (2016)
另一次航程比較複雜,牽涉5個機場,4間航空公司;不過行李直掛最終目的地- 哥本哈根(CPH)
  1. 加拿大溫哥華(YVR)-美國西雅圖(SEA)           阿拉斯加   (Alaska-AS)
  2. 美國西雅圖(SEA)- 荷蘭阿姆斯特丹(AMS)     達美            (Delta- DL)
  3. 荷蘭阿姆斯特丹(AMS)- 芬蘭赫爾辛基(HEL) 荷蘭            (KLM- KL)
  4. 芬蘭赫爾辛基(HEL)- 丹麥哥本哈根(CPH)      北歐            (SAS- SK)

"蒙特利爾條約"規定乘客可向任何一間牽涉的航空公司作出申索。不過,在哥本哈根是不會找到阿拉斯加的櫃位。一般而言,最務實的方法還是向承運最後一段航程的航空公司,即SAS 申索。

行李最後大概在24小時後宅送到德國Flensburg。SAS亦在2星期左右將購置日用品的開銷款項透過SEPA存入歐洲的銀行戶口。

其實,樂觀一點看,行李延誤變相讓航空公司替你搬運行李,可以省卻將行李運往酒店/居所的麻煩。

我對上述2間航空公司的處理都頗滿意;它們都沒有爭議單據的金額等等。不過,每間航空公司對必須的日用品定義或會有出入。

可以肯定的是,"廉航"無特權,不會獲豁免遵守"蒙特利爾條約"。
 
根據wiki,"蒙特利爾條約"締約國有118個國家以及歐盟。這些國家包括: 所有歐盟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香港,澳門,澳洲,新西蘭,加拿大,馬來西亞等。 (請不要考究甚麼甚麼地方是不是國家以及用詞;這並非此文的重點。)

 尚未簽訂"蒙特利爾條約"的國家有越南,台灣,印尼等。
 
 受"蒙特利爾條約"規範的航程 (根據Wukoschitz老師的課堂資料)
  1. 來回機票: 從締約國出發的來回航程(不論轉機地點及次數)
  2. 單程機票: 出發及目的地均是締約國
航空公司亦可自行選擇受"蒙特利爾條約"規範。

台灣出發的旅客或單程前往台灣的旅客
鑑於網友詢問,我上網Google 一下相關的資料。參照這個由一所倫敦律師事務所及IATA法律代表擬備的Powerpoint ,台灣出發的旅客的行李延誤賠償標準受台灣民事法(Civil law)規範。

不過,這個Powerpoint也指出,EC889/2002 規定"蒙特利爾條約"適用於所有歐盟籍航空公司航班(不論目的地)。按此推斷(有待核實),如果旅客從台灣出發又乘搭歐盟籍航空公司,如:荷蘭航空(KLM),這些旅客都應受"蒙特利爾條約"保障。

無論如何,台灣法院都不可能受理援引"蒙特利爾條約"提出的申索。

希望可以令願意花時間讀這些十分沉悶的規定的人了解到行李延誤時受的保障。